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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311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区。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以东化北路以南**花园三期28号楼20层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4728105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