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311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区。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以东化北路以南**花园三期28号楼20层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4728105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