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4149号
原告:**,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高新区***以东化北路以南福朋花园三期28号楼20层2001室(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4728105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463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