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6民初2951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县临池镇北台村309国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岗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周村区***和家村308号。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以东化北路以南**花园三期28号楼20层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4728105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330255.00元及利息损失(以33025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承包淄博市周村区********山水上乐园工程施工,该工程由被告**具体施工,施工期间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用于施工,2022年9月8日,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340255.00元,后被告偿还10000.00元,尚欠330255.00元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计330255.00元,该款被告**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00元,2024年2月8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80255.00元;
二、若被告**不按上述任意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支付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且****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山东地邦建设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27.00元、财产保全费2245.00元,两项共计5372.0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45.00元,由被告**负担3127.0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