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1437号
原告:上海齐耀螺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111号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陆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元通村建业路98号(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倪宏志,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齐耀螺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齐耀螺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齐耀螺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齐耀螺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6元,减半收取3993元,由原告上海齐耀螺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饶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