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晨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062号
原告:成都晨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法定代表人:孙泽强,总经理。
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元通村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倪宏志。
原告成都晨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晨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