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711号

原告:成都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成都万贯五金机电市场C区超市一楼20号门A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岳。

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元通村建业路98号(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倪宏志。

原告成都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