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初228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街道陶都路**。
法定代表人:勇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桢,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鸿光杆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酆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