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常执字第0052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龙虎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臧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树春,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卫红,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太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臧新宙,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2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新宇宙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5141.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福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姜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