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北区某某*火锅店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8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396986,住所地常州新北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臧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北区*****火锅店,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街道常澄路888号,注册号×××55。
经营者:**,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关于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北区*****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230000元,合计662000元,支付完毕双方再无纠葛。同时申请执行人以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8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振审判员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