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0214号
原告:上海筑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63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筑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筑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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