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764号
原告:佛山市聚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丰村委会二期工业区工业南路(***厂房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恒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0号***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63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聚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佛山市聚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聚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