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8915号 原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北路2号院2号楼5层504。 法定代表人:***,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63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570,667.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570,667.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为79,744.7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在929新建项目幕墙工程上达成建设施工合意,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外墙石材并进行镶嵌安装,项目施工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路路口。该项目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开始施工,并于2021年9月末施工完毕。在合同价款未确定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未签订合同之前就将石材提供给被告,并进行原墙面拆除及新墙面镶嵌安装。但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迟某不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仅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给原告499,898.03元工程款。根据项目工程量计算,原告在该项目原北立面雨棚混凝土结构拆除、零星拆改上的工程费用为44,780元,在幕墙龙骨系统上工程费用为2,025,785.87元,两项合计总工程款为2,070,565.8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99,898.03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570,667.84元未支付。原告为被告提供石材并进行安装施工的行为已视为原被告之间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原告已经按约为被告进行石材的提供以及安装,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徐汇区龙华中路和瑞宁路路口,属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因幕墙工程施工结算产生争议,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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