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130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地徐汇区**中路XXX号XXX号楼5F。
法定代表人:林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进玉诉被告董荣军、被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陆文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