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504号
原告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事由
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