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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504号 原告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事由 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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