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213号
原告
***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上海某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4年1月4日
撤诉时间
2024年1月19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邝 荣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