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593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纪修胜,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河北斯卡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661932356,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马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李辉,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085139X5,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金浪路18号-2栋。
法定代表人:周吉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斯卡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 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明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