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斯卡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593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纪修胜,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河北斯卡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661932356,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马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李辉,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085139X5,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金浪路18号-2栋。
法定代表人:周吉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斯卡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 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明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