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012号
原告: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0852139X5,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金浪路**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吉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浦华沭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32388301,,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湾河村
法定代表人:章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春丽,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浦华沭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辛 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