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8600号
原告: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乡界河东侧慈溪路北侧。
诉讼代表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0852139X5,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东侧、余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吉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泽鑫,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虹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耿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