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234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1。
法定代表人:代某,经理兼董事。
被告:金华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经理兼董事。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某甲有限公司、金华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因双方在诉讼费交纳期间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