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A201。
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莉,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伟,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钟楼区南大街街道米市河**(格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涛,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异明。
原审第三人: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新**创业中心**三段iv>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军,该公司法务。
原审第三人:世纪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世纪华城小区iv>
负责人:吴坤生,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审第三人: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新**锦绣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朱玉萍,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胥屹,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物业公司)、世纪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世纪华城业委会)、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正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高正公司不是付款主体。2017年3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世纪华城消防系统工程维修A区,约定开工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世纪华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与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故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签订世纪华城物业进退交接协议,约定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零时开始正式接管世纪华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双方于2017年5月1日还签订授权委托书一份,上诉人自2017年4月30日起不再为世纪华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就本公司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费、水电费、车位费用等所有应收未收的费用,现全权委托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收取。至此案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己一并转移给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受了上诉人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同时应当负担义务,应由江苏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竣工验收等工作。故上诉人高正公司不是付款主体。二审中补充上诉意见称,案涉消防工程款应由代表全体业主的世纪华城小区委员会承担,理由是上诉人是按照消防法和国家的物业管理规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上诉人没有义务为全体业主的消防设施改造承担付款责任。
消防工程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高正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虽然合同签订后高正公司撤离了世纪华城小区,但是合同当事人没有做变更,所以高正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合同的义务。2.高正公司称其与原审第三人中兴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进退交接协议,合同权利和义务已一并转移给了中兴物业公司,但该协议并没有协议到涉案工程权利义务转移的事项,更没有经债权人的同意,所以不能免除高正公司的付款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中兴物业公司述称,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世纪华城业委会述称,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物业主要是消防进行修好能正常使用我们就认可,现在还不能正常使用,消防检查物业上已经罚款很多次了。
物管中心述称,一审中消防工程公司的诉请也没有要求物管中心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也没有判令物管中心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与我方无关,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同一审法院的查明事实部分。
消防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正公司支付本公司消防工程款1358172.31元(合同价款1429655.06元-质保金71482.75元=1358172.31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高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业委会备案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
高正公司(发包人)、消防工程公司(承包人)于2017年3月8日签订《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工程名称:世纪华城消防系统工程维修(A区);工程实施部位:1.小区道路、绿化区。2.中控室。3.地下车库。4.12幢屋面水箱。5.塔楼区域;工程主要内容:1.探测消防管网漏水,进行开挖补修漏点。2.补修消防水管漏点。3.检查测试消控主机故障情况,进行针对性维修。4.湿式报警阀启泵功能维修,恢复正常运行。5.火灾自动报警功能全面维修,恢复完好。6.水喷淋启动功能维修。7.防排烟通风系统维修;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15日;工程质量标准:消防设施恢复至原设计标准,并通过物业许可,业主代表及相关单位验收。合同价款1429655.06元。
发包人的职责:有权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和工程审计;承包人的职责: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本工程采用审计审定方式结算(维修基金应急使用项目必须采用审计审定方式结算);隐蔽工程先由承包人自行检验,并于自检合格之后72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72小时内组织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承包人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按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7天内应组织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给予确认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整改费用;竣工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或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验收通过的日期;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并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资料。
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优先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工程款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2.从维修资金账户支付工程款款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持相关结算资料向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申报,并经审核符合划拨条件后,按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划拨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3.从维修资金账户支付工程款时,工程款(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届满、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且业主无质量投诉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世纪华城业委会在上述合同落款处书写,“情况说明:该项目的立项在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前,后续工程的进展,业委会将参与其过程。”,业委会加盖公章。
消防工程公司陈述其于2017年6月底通知高正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但高正公司称其已撤离世纪华城小区,现已由中兴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消防工程公司又于2017年8月通知中兴物业公司进行现场查验,中兴物业公司以“刚接手小区物业、不了解消防维修合同具体情况”为由未予同意。世纪华城业委会陈述2017年10月左右,消防工程公司找过世纪华城业委会要钱。
高正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发函给世纪华城业委会,内容大概为,我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已如期完成项目施工,并完成经中兴物业公司及世纪华城业委会于2018年2月组织的项目验收、工程量核对工作。我司于2018年2月1日递交了“世纪华城A区工程计量单”,但至今未经世纪华城业委会确认。提请世纪华城业委会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的28日内对“世纪华城A区工程量”予以确认。否则,将视为世纪华城业委会对我司已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所载明工程量的认可。
2018年6月26日,世纪华城业委会召集中兴物业公司及消防工程公司召开世纪华城消防大修移交协调会议,世纪华城业委会、消防工程公司、中兴物业公司参与,协商处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事宜。
2018年8月21日,消防工程公司向世纪华城业委会及中兴物业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载明,消防工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维修完成,并自检合格,请世纪华城业委会、中兴物业公司对消防系统工程组织验收。消防工程公司提供抬头为高正公司的竣工验收申请,但未提交送达给高正公司的证据。
中兴物业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查验,确认:消防管网都有水;风机房也正常使用;消防能耗水3吨一直是事实等。
消防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函告世纪华城业委会、中兴物业公司、高正公司,要求及时组织对消防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签证确认工程量,但未得到明确回复。
中兴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消防工程公司发送《关于世纪华城A区消防维修问题》,载明存在渗漏水、消防主机地上所有房号均不巡警,消防室主机多个反馈和故障。要求消防工程公司尽快进行维修。
2019年4月24日,召开世纪华城三位一体工作会议,其中谈到案涉消防维修工程。
2019年6月14日,消防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另查明,高正公司(甲方)与中兴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世纪华城物业进退交接协议,约定甲方在2017年4月30日24时撤离世纪华城小区,乙方在2017年5月1日零时开始正式接管世纪华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2019年9月23日中兴物业公司退出世纪华城小区,由常州铭瑞都物业有限公司接手世纪华城小区物业。
一审法院还查明,法院司法鉴定库中没有对案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消防工程公司、高正公司、中兴物业公司、世纪华城业委会共同申请常州太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公司)对世纪华城小区消防设施维修项目进行专项检测,太安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项目水压满足要求,报警联动正常,检测系统的功能也均为正常。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部分质量问题,消防工程公司对此进行了维修,共计花费11195.41元。消防工程公司为此预付检测费用30000元。
经一审法院委托,常州常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报告书,结论为案涉维修工程维修所涉及的工程鉴定总价为1398983.60元(含质保金69949.18元)。消防工程公司为此预付鉴定费用30000元。
一审审理中,消防工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高正公司支付该公司消防工程款1329034.42元(鉴定金额的95%,即扣除5%的质保金);2.高正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和鉴定费。3.高正公司支付该公司维修费用11195.41元。
一审审理中,高正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中高正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询问高正公司“为何高正公司答辩时未对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后又陈述公章是假的”,高正公司陈述因项目经理离职,无法核实情况,但是该工程高正公司参与了该工程,当时高正公司也是小区的物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高正公司就案涉工程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高正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现消防工程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并经有相关资质的太安公司检测合格,就工程量问题亦进行了造价鉴定,由此高正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承担检测、鉴定费用。关于消防工程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11195.41元,基于发包人未及时组织验收等情形,法院酌情确认由高正公司负担6000元。
高正公司辩称其不是付款主体,消防工程公司未向世纪华城业委会主张权利,消防工程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向高正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高正公司辩称案涉施工工程合同权利义务已转移,但其提供的世纪华城物业进退交接协议不足以证明,且高正公司亦未举证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经过债权人消防工程公司同意。尽管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优先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账余额不足时,工程款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但维修基金拨付应由相关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向维修专项基金的管理者物管中心申请拨付,物管中心根据行政授权行使相应职责,而非系本案民事案件审查范围,故高正公司以此辩称达不到付款条件,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高正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其公章系虚假,因高正公司答辩时未提出公章系虚假且认可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经法院释明后仍认可参与了案涉施工工程。另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私刻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故高正公司的相关辩称,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
高正公司与世纪会城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9034.42元。二、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检测、鉴定费用共计55000元。三、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6000元。四、驳回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024元,由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由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元。
二审中,上诉人高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人在网上找到2016年8月16日现代快报刊登的标题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七家单位被挂台督办,其中涉及到了案涉世纪华城小区。被上诉人消防工程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审第三人中兴物业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认可。原审第三人世纪华城业委会质证认为不清楚。原审第三人物管中心质证意见与被上诉人消防工程公司一致。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过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为上诉人高正公司与被上诉人消防工程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同相对人享有和承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优先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工程款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案中,因各种原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未能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高正公司作为合同发包人应当先行履行付款义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过程施工合同》所涉消防工程虽是世纪华城小区的消防系统,高正公司也已经不再为世纪华城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目前并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表明高正公司可以据此免责。高正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照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高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4元,由上诉人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仪
审 判 员  罗希夷
审 判 员  万海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骆云辉
书 记 员  张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