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鑫天恒建材经营部、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鑫天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三期E区2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DHM093。
经营者:叶翠英,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徽商城市庭院1幢4-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6975A。
负责人:张文瑞,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钟楼区南大街街道米市河107号(格林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1658690。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区鑫天恒建材经营部与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937.11元[其中支付货款84700元、利息暂计3591.51元(以84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百家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0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452.6元(以8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4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234元、案件受理费95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