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3115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徽商城市庭院1幢4-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6975A。
负责人:张文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宏斌,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钟楼区南大街街道米市河107号格林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1658690。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司宏斌,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代理人:司宏斌,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晟玮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