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
被执行人: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钱善和。
被执行人: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林庆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章惠忠,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钱善和,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李留芹,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善和、李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善和、李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