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异180号
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L9WL32,住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25095340,住所地泰州市。
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6376F,住所地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42717X,住所地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180B,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和,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将案涉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债权向其转让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可知,申请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变更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