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180B,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6376F,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1204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过程中查明,2021年3月9日,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大额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1204破申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8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1204破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以及破产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依法中止,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因本案已无其他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则本院将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如本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则在收到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后,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原有执行措施,对恢复受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