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1233号
原告: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罗塘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180B。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295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计2469元,由原告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