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鸿佳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异52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兴泰镇甸址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保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北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区***工园**/div> 法定代表人:**和。 被申请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罗塘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和,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12月30日,异议人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