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申2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前哨路55号202室A座。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皓。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鹅湖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鹅湖路。
法定代表人: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人民政府、无锡市鹅湖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薛 崴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