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6244号
原告:***,女,194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潮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沟村西李家宅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潮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秉衡
人民陪审员
徐治立
人民陪审员
张 鑫
书 记 员
陆振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