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076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XXX号XXX室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德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套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申 智
审 判 员 刘 侃
人民陪审员 高辉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许雅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