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6567号 原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655号60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2806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前哨路55号202室A座。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路8770号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恒懿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110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伟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39号1幢103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恒懿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伟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