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6567号
原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655号60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2806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前哨路55号202室A座。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路8770号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恒懿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110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伟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39号1幢103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玖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恒懿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伟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