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坤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9831号
原告:东莞市坤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赵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观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健明,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之一,公民身份号码为445************737。
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坤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坤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坤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坤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嘉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蔡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