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7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州军区后勤沙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崔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鄢忠新,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再审申请人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鄢忠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多处存在错漏。1、原审判决对金圣公司提供的39384元各项扣款、赔偿款及代付款证据只认可了部分,对余下的款项完全没有论述和判决。2、原审判决中关于扣减款项事实认定的论述与最终判决内容矛盾,最终判决漏算了2万元。3、金圣公司提供了经鄢忠新书面确认的扣款通知,扣款依据、原因陈述清楚,鄢忠新也没有对此提出过异议,原审法院却认为只是代表鄢忠新收到通知并非认可罚款,缺乏依据。4、原审法院多处以推理认定案件事实而非尊重合同和事实证据,有失公允。(二)本案鄢忠新严重违约,金圣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予其合同金额20%的处罚合情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错误。(三)鄢忠新支付2万元未完成施工部分的扣款,与处罚无关,原审法院以此作为鄢忠新被处罚理据错误。(四)金圣公司认为原审庭审笔录有误,申请调阅一、二审庭审笔录。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多处错漏,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查阅一审庭审记录,本案诉讼费由鄢忠新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金圣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二审法院对鄢忠新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金圣公司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因材料被盗的罚款及工程造价等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
(一)关于鄢忠新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1、关于鄢忠新聚众闹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金圣公司主张鄢忠新聚众闹事,金圣公司有权扣除按合同金额20%计算的款项。从涉案合同相关约定来看,首先,鄢忠新因聚众闹事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视情况而定;其次,金圣公司可选择没收工程承包风险金或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暂定价款的20%款项作为违约金。在本案证据显示只发生过一次聚众闹事,且无证据证明该事件对金圣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下,一、二审认定金圣公司有权没收鄢忠新2万元工程承包风险金作为鄢忠新聚众闹事的违约金,而驳回金圣公司关于扣除按过合同价款20%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是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并非仅凭推理而作出的认定和处理,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2、关于鄢忠新未按时施工、整改等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金圣公司提交的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多张扣款通知单来看,鄢忠新存在未按时整改施工、拖延施工进度等违约行为。但金圣公司在出具上述扣款通知书后并没有在当期进度款中立即扣除,且在鄢忠新撤场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交接结算,鄢忠新申请放弃工程的保修金并在工程款中扣除2万元等作为未完成施工的补偿,金圣公司予以同意,上述情况表明,双方已对鄢忠新关于涉案工程施工整改及未完工工程的责任承担事宜处理完毕,综合案情考虑,一、二审法院对金圣公司主张的应另扣款2万元作为鄢忠新未及时整改及拖延工程进度的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金圣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对扣减款项事实的论述与最终判项内容矛盾并存在漏算了2万元的问题,经审查,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对鄢忠新主张金圣公司退还2万元风险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即已表明鄢忠新没有获得该2万元的利益,故一、二审法院仅在总结算款中扣除5%的保修金和2万元未完工部分补偿款而未再另外扣减2万元款项处理正确。
(二)关于金圣公司是否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因材料被盗的罚款的问题。本案鄢忠新因保管不善导致材料被盗损失价值2078元,金圣公司对鄢忠新扣减工程款2078元后已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现金圣公司无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损失,其主张再另行扣减1000元作为处罚理据不充分,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工程造价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可。金圣公司认定原审法院对部分扣款没有论述及判决,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金圣公司申请调阅庭审笔录的问题,金正公司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一、二审法院申请调阅。综上,金圣公司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