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州军区后勤沙河农场,注册号440000000065537。
法定代表人:崔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鄢忠新,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广东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忠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鄢忠新全部诉讼请求;3.鄢忠新向金圣公司返还多付款项79631.5元;4.金圣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1.鄢忠新是依据两个合同起诉金圣公司,二者系两个不同且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应拆分为两个案件立案和处理。2.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941406元包含增加的签证工程,一审法院多算了6000元的工程量。3.双方约定鄢忠新有违约行为的,需支付合同定价的20%作为违约金。工程通知单中关于扣减合同金额20%处罚是鄢忠新签名确认的。该处罚是由于鄢忠新拖欠工人工资,并聚集工人闹事而作出的,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及该条款约定的目的。在鄢忠新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支付金圣公司该项诉求。该款项与风险保证金都是单独约定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扣款,不能抵销或代替。4.关于2014年9月3日的扣款,合同第十三条第66款第6-9项有约定。鄢忠新对此签名确认,在诉讼前从未提出异议,时间长达两年,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存在错误。5.关于3078元的扣款,除上述第三、四点理由外,材料被盗的情况属实,一审法院对其中3078元予以认可,对1000元不予采纳,曲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6.关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15000元的扣款,除上述第三至五点的理由外,本案的扣款通知书共有十张,一审法院对其中六张予以确认,可以判定所有扣款单都是有事实依据的,但一审法院仅确认其中六张,对其余四张未予确认,一审法院对此不能自圆其说。7.金圣公司代鄢忠新支付工人工资100000元,一审法院只认定61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金圣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撤回第7点上诉事实与理由。
鄢忠新辩称,1.金圣公司请求返还79631.5元没有事实依据。2.虽然双方签订了两个合同,但二者是同一个楼盘相同性质的工程,是同一个法律关系。3.一审法院未支持金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正确的。合同中对此约定的条款是格式条款,由于金圣公司违约在先,拖欠工程款达5个月之久,存在明显过错。金圣公司以工人聚众闹事为由要求扣除20%工程款,但聚众闹事的原因也是因金圣公司引起的。4.对于签证工程的问题,鄢忠新已提交了增加16000元工程的证据,但法院仅认定了6000元。5.金圣公司请求扣款15000元缺乏理据,不应予支持。6.关于代扣工资10万元的问题,金圣公司在一审中也认可确实没有支付39000元给工人。
鄢忠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金圣公司向鄢忠新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3301元及利息(以253301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金圣公司向鄢忠新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元;3.金圣公司向鄢忠新返还工程签证金16000元;4.金圣公司向鄢忠新返还工程扣款24000元;5.诉讼费由金圣公司承担。
金圣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鄢忠新返还金圣公司已实际多支付的款项79631.50元;2.诉讼费全部由鄢忠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6日,鄢忠新、金圣公司签订一份《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金圣公司将保利公馆一期3#楼及1-3#楼商铺铝合金门窗工程以包工形式发包给鄢忠新;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合同暂定价为341650元;鄢忠新每月1号按上月实际完成的安装施工量向金圣公司申领上月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最高不超过合同暂定价的75%,工程款在金圣公司与业主方办理竣工结算后,再与鄢忠新办理劳务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结算后一个月内,金圣公司按结算书支付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鄢忠新完成保修责任及义务后,金圣公司无息付给鄢忠新;金圣公司有权扣除根据合同中鄢忠新应支付或赔偿给金圣公司的任何款项;鄢忠新应向金圣公司支付10000元承包风险金,作为担保鄢忠新完全履行合同各项工作,在鄢忠新全部支付雇用的施工人员工资及结清全部责任、赔偿后,由金圣公司无息退还给鄢忠新;在队伍管理不善,出现聚众闹事严重影响金圣公司企业形象情况下,金圣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罚没鄢忠新的工程承包风险金,并可给予处罚,罚金不超过合同暂定价的20%;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同日,鄢忠新、金圣公司又签订一份《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金圣公司将保利公馆一期4#、5#楼铝合金门窗工程以包工形式发包给鄢忠新;工期为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11月20日;合同暂定价为325500元;鄢忠新支付承包风险金10000元予金圣公司;合同其他权利义务与上一份合同约定一致。同日,鄢忠新、金圣公司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对室内铝合金护栏安装单价及承包方式作出约定。
2013年5月11日,金圣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鄢忠新风险金20000元。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鄢忠新签名确认领取款项合计为657333元,其中扣款11406元,鄢忠新实际收款645927元。
除鄢忠新在收款时已签名确认的扣款外,金圣公司主张其他扣款明细为:2014年6月5日,金圣公司出具扣款通知,以购买工作服为由扣款40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2014年9月3日,金圣公司出具扣款通知,以鄢忠新本人不在现场且未指定带班人员,现场施工人员进工地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经警告未纠正为由,提出从鄢忠新进度款中扣除5000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2014年11月1日,金圣公司出具扣款通知,以3层仓库被盗导致材料损失2078元为由,决定给予1000元处罚,提出从鄢忠新进度款中扣除3078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2014年11月10日,金圣公司出具扣款通知,提出扣班组水电费492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2014年12月19日,金圣公司出具扣款通知,以另找帮工支出3905元为由,主张该款项在鄢忠新进度款中扣除,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2014年12月19日,金圣公司出具扣款通知,以鄢忠新施工报废4根材料为由,要求扣款118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2015年1月5日,金圣公司出具扣款通知,以另找帮工为由,主张从鄢忠新进度款中扣除345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金圣公司出具8张扣款通知,以鄢忠新施工质量差、未及时进行整改、现场施工混乱、未及时完工为由,累计要求从进度款中扣除15000元,鄢忠新均在每张通知上签名。
2015年1月26日,金圣公司向鄢忠新发出工程通知单,以鄢忠新未按公司要求完成整改,且在2015年1月26日聚众工人闹事为由,主张按合同约定以合同总金额的20%进行处罚,并罚没鄢忠新在公司所有款项,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及工程维修及保修工作。鄢忠新在该通知单上签名。
2015年2月14日,鄢忠新向金圣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金圣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100000元,该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鄢忠新主张金圣公司实际有39000元未支付。同日,鄢忠新向金圣公司出具申请书,提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保修义务和保修金的领取,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保修金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在结算款中扣除20000元,作为合同及相关协议内余下未完成的施工内容,由金圣公司负责完成。
另查明,根据鄢忠新、金圣公司确认的8张工程量签证单,增加工程款为6000元。2014年5月5日,鄢忠新向金圣公司申请增加收尾工程款10000元,该申请书无金圣公司方人员签名。
2016年7月1日,鄢忠新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鄢忠新、金圣公司确认除增加的签证工程外,工程结算款按941406元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涉讼工程为门窗安装工程,未涉及土建基础工程施工,对实际施工人并无资质要求,鄢忠新、金圣公司签订的二份《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鄢忠新、金圣公司均确认除增加签证外的工程按941406元结算,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签证单,签证部分工程款为6000元,即本案工程按947406元结算。鄢忠新主张签证部分工程款为16000元,但其提交的金额为10000元的增加工程款申请书并未得到金圣公司确认,也未在其申请工程进度款中有反映,一审法院对鄢忠新主张签证部分工程款为16000元意见不予采信。签证部分增加的工程款属于结算工程款的一部分,鄢忠新主张金圣公司单独支付签证部分工程款16000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15年1月26日,金圣公司向鄢忠新发出工程通知单,以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聚众工人闹事为由,要求按合同金额的20%进行处罚,鄢忠新在该通知单上签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鄢忠新确认存在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聚众工人闹事的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此种情况下鄢忠新交纳的风险金20000元金圣公司可罚没,一审法院据此对鄢忠新主张金圣公司退还风险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鄢忠新存在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聚众工人闹事的情形,但考虑到此后鄢忠新主动向金圣公司申请扣款20000元作为未完成施工部分的扣款,金圣公司也罚没风险金20000元作为聚众工人闹事的处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对鄢忠新主张在该通知单上签名只代表收到该通知,而非认可按合同金额20%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对金圣公司要求按合同金额的20%扣款的主张不予支持。2015年2月14日,鄢忠新在完工后书面向金圣公司提出申请,以不承担保修义务为由,同意扣除5%的保修金和20000元作为未完成的施工部分款项,现鄢忠新未举证证明此后再进行施工和履行了保修义务,金圣公司主张应按该申请扣款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此部分应扣除结算款67370.3元(947406元×5%+20000元)。综上,本案鄢忠新、金圣公司之间的工程应按880035.7元(947406元-67370.3元)实际结算。
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鄢忠新签名确认收取的工程款金额为657333元,该期间金圣公司提出的扣款11406元,鄢忠新在签名收款时均予以了确认,一审法院也予以认可,现鄢忠新主张金圣公司返还扣款24000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除上述扣款外,金圣公司主张2014年6月5日购买工作服应扣款40元,鄢忠新已签名确认,表明认可存在购买工作服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可该笔款扣款40元。2014年9月3日,金圣公司以施工人员未注意安全规范为由,提出扣款5000元,鄢忠新虽在该通知上签名,但此后金圣公司并未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作出扣款,一审法院对鄢忠新主张在该通知上签名只代表收到该通知,而非认可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对金圣公司提出该笔扣款的意见不予采纳。2014年11月1日,金圣公司以3层仓库被盗导致材料损失2078元为由,决定给予1000元处罚,提出扣款3078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表明认可材料被盗属实,一审法院认可该笔扣款2078元,对金圣公司主张罚款1000元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2014年11月10日,金圣公司提出扣班组水电费492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表明认可产生的水电费金额,一审法院认可该笔扣款492元。2014年12月19日,金圣公司以另找帮工支出3905元为由,主张扣款3905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表明认可另找帮工支付的费用,一审法院认可该笔扣款3905元。2014年12月19日,金圣公司以鄢忠新施工报废4根材料为由,主张扣款118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表明认可存在报废材料,一审法院认可该笔扣款118元。2015年1月5日,金圣公司以另找帮工为由,主张扣款345元,鄢忠新在该通知上签名,表明认可另找帮工支付的费用,一审法院认可该笔扣款345元。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金圣公司以鄢忠新施工质量差、未及时进行整改、现场施工混乱、未及时完工为由,累计要求扣款15000元,考虑到该期间金圣公司并未在实际支付进度款中扣款,且金圣公司也另行实际扣款作了处罚,鄢忠新还在完工后主张申请扣减20000元作为未完成部分扣款,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对鄢忠新主张在该通知上签名只代表收到该通知,而非认可罚款的意见予以采信,对金圣公司主张扣款15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鄢忠新主张委托金圣公司代发工人工资100000元中有39000元未实际发放,对此金圣公司未提出反驳意见或提供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即确认金圣公司实际代发工人工资为61000元,该部分款项应计入已支付工程款。综上,鄢忠新累计已收款加上金圣公司的合理扣款总计为725311元(657333元+40元+2078元+492元+3905元+118元+345元+61000元)。
工程实际结算款扣减鄢忠新累计已收款和金圣公司的合理扣款后,本案中金圣公司尚应支付工程款154724.7元(880035.7元-725311元)予鄢忠新,鄢忠新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金圣公司反诉请求鄢忠新退回多收工程款79631.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鄢忠新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金圣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4724.7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鄢忠新;二、驳回鄢忠新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金圣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99.76元、财产保全费2086.5元,合计5086.26元(鄢忠新已预交),由鄢忠新负担2095.39元,金圣公司负担2990.87元。反诉受理费895.39元(金圣公司已预交),由金圣公司负担。
二审中,金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922元的付款同意书;2.20922元的付款凭证;3.67400元的付款同意书;64700元的支付凭证。上述证据拟共同证明金圣公司代鄢忠新支付了88322元工程款。鄢忠新向本院提交了工程项目合同,拟证明金圣公司在其他地方有工程项目,金圣公司在二审中提交证据中的工人工资不是涉案工程的工人工资,与本案无关。
经质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两份《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第43条均约定:“乙方(即鄢忠新)有以下行为甲方(即金圣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合同并罚没乙方的‘工程承包风险金’(情节轻微的可予以经济处罚,罚金不超过本合同暂定价款的20%):……(7)对队伍管理不善,出现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甲方企业形象或出现刑事案件的。若造成甲方受到经济处罚或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损失”。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2.涉案工程造价是多少;3.鄢忠新因聚众闹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4.鄢忠新因未按时整改施工问题、未按时施工等违约行为所应承担违约责任;5.金圣公司是否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因材料被盗的罚款;6.关于金圣公司在其他工程中为鄢忠新代付的工人工资是否可以在本案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一)关于一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
金圣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将涉案两项工程合并在一案中处理程序违法。本院认为,金圣公司与鄢忠新就涉案两项工程分别签订了相应的工程安装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相同,而且两份合同的工程性质相同,是在同一楼盘不同楼座的铝金门窗安装工程,在鄢忠新一并起诉、金圣公司在同一案件中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一件案件中对此予以审理并无不当。金圣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未分案审理属于程序错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工程造价是多少的问题
在一审庭审中,金圣公司与鄢忠新均同意除签证增加的工程外,涉案工程按941406元结算,金圣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签证增加的工程应计算在941406元内,但未提交证据推翻其在一审中所作的上述确认,故金圣公司该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量为941406元加签证增加工程6000元,合计947406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鄢忠新因聚众闹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金圣公司上诉主张因鄢忠新聚众闹事,金圣公司有权扣除按合同金额20%计算的款项。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如鄢忠新对队伍管理不善,出现聚众闹事严重影响金圣公司企业形象的,金圣公司有权“罚没工程承包风险金(情节轻微的可予以经济处罚,罚金不超过本合同暂定价款的20%)”。2015年1月26日的工程通知单以鄢忠新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人聚众闹事为由通知扣除按合同金额20%计算的款项。鄢忠新在该工程通知书上签名确认,故可认定鄢忠新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但根据上述约定,一是鄢忠新因聚众闹事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视情况而定,二是金圣公司可没收工程承包风险金作为违约金,或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暂定价款20%的违约金,但本案证据显示只发生过一次聚众闹事,无证据证明该事件对金圣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就工程整改事宜,一审法院也已另认定由金圣公司可在结算款中扣除2万元作为未完成工程的款项,故综合本案案情考量,一审法院认定金圣公司有权没收鄢忠新2万元工程承包风险金作为鄢忠新聚众闹事的违约金,并驳回金圣公司关于扣除按合同价款20%计算计算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金圣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鄢忠新还存在延迟开工和延迟完工的违约行为,但金圣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对此事由提出主张,故本院在二审期间对此不予审理。
(四)关于鄢忠新因未按时整改施工问题、未按时施工等违约行为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金圣公司提交了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多张扣款通知单,主张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因鄢忠新未及时整改施工问题、拖延施工进度等导致的扣款20000元(分别为2014年9月3日的5000元的1份扣款通知单以及一审判决所述的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共计15000元的8份扣款通知单)。鄢忠新在前述扣款通知单上“被扣款人确认依据(事由)”一栏上签名,表明其确认扣款通知单上所载的扣款事实,即鄢忠新存在未按时整改施工问题、拖延施工进度等违约行为。但是,其一,金圣公司在出具上述扣款通知书后,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本应可马上扣除上述扣款,但金圣公司没有扣除,表明金圣公司有意将该争议留待日后处理;其二,鄢忠新撤场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应的交接结算,鄢忠新申请放弃工程的保修金并在工程款中扣除2万元等作为未完成施工的补偿,金圣公司予以同意,在此过程中金圣公司也未提出还需另扣除上述款项,故从上述情况表明,双方已对鄢忠新关于涉案工程施工问题整改以及未完工工程的责任已处理完毕,一审法院综合案情考虑,对金圣公司上述扣款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金圣公司是否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因材料被盗的罚款的问题
鄢忠新在2014年11月1日的扣款通知单签名确认材料被盗的事实以及材料损失的价值2078元,一审法院对予以确认正确。鄢忠新因保管不善导致材料被盗,金圣公司对鄢忠新扣减工程款2078元后已足以弥补其损失,金圣公司无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损失,故金圣公司主张另再扣减1000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金圣公司在其他工程中为鄢忠新代付的工人工资是否可以在本案工程款中抵扣的问题
金圣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涉案工程款应扣减其在其他工程中为鄢忠新代付的工人工资。本院认为,由于金圣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未提出此项主张,而且该款项涉及另案工程的结算,鄢忠新在二审期间也不同意进行抵扣,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金圣公司可另案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金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金圣公司应向鄢忠新支付工程款154724.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1.95元,由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建红
审 判 员 郑正坚
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