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0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圣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圣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圣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8.06元,财产保全费2725.37元,合计6683.43元(原告佛山市圣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圣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