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442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福西村门九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256049X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中二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715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现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鹏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