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棕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棕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3民初55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金棕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棕榈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