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张执字第00048-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中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小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工业集中区(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
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98921.94元及利息(2026604.79元从2013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903772.23元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4798921.94元范围内,对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2#车间、仓库室外下水道沥青道路基层水泥道路工程及增补工程、零星工程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7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180元,由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权利人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该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等。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4851101.94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