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张民初字第2401号
原告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中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小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益彬。
被告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工业集中区(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委托代理人蒋耀忠,男,1946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一平,男,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
原告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家浜路桥公司)与被告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家浜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益彬、被告爱博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耀忠、黄一平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5月7日组织了质证,原告沙家浜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小毛、委托代理人戴益彬、被告爱博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耀忠、黄一平到庭参加了质证。2014年6月23日组织了质证,原告沙家浜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益彬、被告爱博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耀忠、黄一平到庭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家浜路桥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变更前为张家港市嘉信薄板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7日签订“下水道工程承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张家港市嘉信薄板有限公司280亩1#、2#车间、仓库室外下水道及1#、2#车间沥青道路基层、水泥路工程;承包形式为采用固定单价总承包形式,按实际承建工程量结算,合同还约定了承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成了约定的建设工程及增补工程。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8713658.23元,被告共付款3660535.29元,余款5053122.94元至今未付。因被告一直拖欠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53122.9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确认原告对本案工程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逾期付款利息为:主合同工程款2895149.71元(该合同工程价款6575685元扣除已付款3680535.29元)的70%,即2026604.79元从2013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增补工程及零星工程的工程总价款1903772.23元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爱博纳公司答辩,我方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有异议,应当扣除235074元。并且生活楼和宿舍楼的下水道、窨井没有验收。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7日,张家港市嘉信薄板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变更为爱博纳公司,为表示简便,以下均简称嘉信公司、爱博纳公司、甲方)与沙家浜路桥公司(乙方)签订了《下水道工程承建合同》,合同内容概括如下,一、承包建设工程概括及内容工程名称:嘉信公司280亩1#、2#车间、仓库室外下水道及1#、2#车间沥青道路基层、水泥路工程。工程地点:张家港市东莱黎明村黎明路西侧(杨舍镇开发区)。承包工程范围: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二、承包形式:采用固定单价总承包形式,按实际承建工程量结算。乙方实行包工包料……。三、材质及工程质量要求……。四、工程进度要求: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下水道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道路2011年12月底前完成。五、工程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1、工程造价……2、本合同承建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按已完成工程量付款50%……所有承建工程结算,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70%,留5%工程价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余款满一年后分二次付清(不计利息和其他费用)。六、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七、施工安全责任……。八、违约责任、争议处理……。
合同签订后,沙家浜路桥公司开始按约施工。该部分工程价款为6575685元。
后沙家浜路桥公司应爱博纳公司的要求,做了增补工程如下:1、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2、办公楼宿舍下水道工程,3、车间磨床地坪二灰结石工程,4、挖填土工程。
另,沙家浜路桥公司应爱博纳公司的要求,做了零星工程如下:1、2011年11月15日,爱博纳公司与沙家浜路桥公司签订了《280亩工程室内地坪平整、夯实施工合同》,沙家浜路桥公司依约为爱博纳公司的1#车间、2#车间内的地坪进行整平、夯实。2012年6月24日、2012年10月8日,原、被告及监理公司对该1#车间、2#车间的地坪予以验收,该工程价款为406646.95元。2、2012年7月,沙家浜路桥公司为爱博纳公司的1100软态切边机设备基础灌浆提供了740元的砼。3、2012年4月23日,爱博纳公司与沙家浜路桥公司签订了《关于金属新材料区多余土方外运合同》,约定该工程总价50000元。沙家浜路桥公司依约完工。4、2013年8月10日,爱博纳公司与沙家浜路桥公司对2012年6月24日至2013年5月8日之间的零星工程款39310.86元及2013年8月26日爱博纳公司向沙家浜路桥公司借的水泥、黄砂款330元进行了确认,共计39640.86元。5、2013年10月6日爱博纳公司确认的增补路侧石工程款13770元。6、2013年10月14日爱博纳公司确认的增补办公楼、宿舍楼窨井、角座工程款5740.22元。综上零星工程总计516538.03元。
爱博纳公司280亩1#、2#车间、仓库等室外下水道及1#、2#车间沥青道路基层、水泥砼道路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增加增补工程项目后整体工程于2013年6月30日竣工。2013年7月7日该整体工程通过验收合格。
2013年7月28日,爱博纳公司与沙家浜路桥公司确定了全部的工程量。
爱博纳公司已支付沙家浜路桥公司工程款3680535.29元。
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下水道工程承建合同》中余款25%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未有一致意见。
因对于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水道工程承建合同》、《投标总价》、《关于1100软态切边机设备基础灌浆、甲供砼的报告》、《280亩工程室内地坪平整、夯实施工合同》、《关于金属新材料区多余土方外运合同》、《零星工程合同》、工程项目单、竣工验收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佐证。
沙家浜路桥公司的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承包工程范围为城市道路工程等。
以上事实,有沙家浜路桥公司的资质证及质证笔录等予以佐证。
审理中,沙家浜路桥公司认为增补工程价款为1622308.2元,包括:1、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工程价款为940923.74元。2、办公楼、宿舍楼下水道工程,工程价款为572652.71元。3、车间磨床地坪二灰结石工程,工程价款为54391.98元。4、挖填土工程,工程价款为54339.77元。沙家浜路桥公司提供了与之对应的4份投标总价及2013年8月8日爱博纳公司出具的办公楼、宿舍楼、下水道窨井的工程量情况。
爱博纳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1、双方就1车间、2车间绿化带平土项目是没有合同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2.03元,该项目原告多计算了53000元;2、原告重复计算路灯路基项目的混凝土工程量,应当予以扣除23535元;3、原告重复计算多余土方外运项目,应当扣除21855元;4、窨井项目应当扣除70709元,另外合同约定原告应用新砖建造窨井,而原告实际是用旧砖建造的窨井,新旧砖的差距及窨井盖的差价应当再扣除65975元。综上,一共应扣除235074元。沙家浜路桥公司同意扣除该金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下水道工程承建合同及增补工程、零星工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有关工程款问题,双方已一致认可下水道工程承建合同价款为6575685元及零星工程价款516538.03元,故对该两部分本院不再重新核算。关于增补工程价款,原告认为系1622308.2元,被告认为原告在增补工程中重复计算了工程量价款235074元,原告同意予以扣除235074元,故增补工程量价款为1387234.2元。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为8479457.23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680535.29元,故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工程款4798921.94元。下水道工程承建合同中约定“承建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70%,留5%工程价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余款满一年后分二次付清(不计利息和其他费用)”,由于双方对该条约定不明,现已到被告约定的付款期,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4798921.94元。
有关利息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主合同工程款2895149.71元(该合同工程价款6575685元扣除已付款3680535.29元)的70%,即2026604.79元从2013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增补工程及零星工程的工程总价款1903772.23元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的该请求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原告提出对该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理由如下: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办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且双方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优先权的期限应从债务到期后再起算6个月。爱博纳公司280亩1#、2#车间、仓库等室外下水道及1#、2#车间沥青道路基层、水泥砼道路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增加增补工程项目后整体工程于2013年6月30日竣工。而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为2014年7月7日之后,故原告在被告所欠的工程款4798921.94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被告提出生活楼和宿舍楼的下水道、窨井没有验收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理由如下: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2013年6月30日本案所涉的工程已经完工,2013年8月8日爱博纳公司就该工程量予以了确认。原告施工的生活楼和宿舍楼下水道、窨井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及时对该工程进行验收,而被告怠于验收,又在使用后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98921.94元及利息(2026604.79元从2013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903772.23元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4798921.94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2#车间、仓库室外下水道沥青道路基层水泥道路工程及增补工程、零星工程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XXX60)。如果被告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180元,由被告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原告常熟市沙家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郭艳在履行本判决书时直接给付原告江苏爱博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
审 判 长  钱凌虹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