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785号
申请人: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路32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社区**大道东段152号2幢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244731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2447312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