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02民初4134号
原告: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社区**大道东段152号2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981241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758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普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希望本院对其案件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