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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994号 原告: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社区**大道东段152号2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981241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峨山镇温泉大道333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6325496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日 书记员  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