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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1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98124173,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中段农贸公司门口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742512X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酒都路中段59号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14418636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振兴南***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借款本金18914065.03元及利息;2.违约金3782813元;3.律师费189140元;3.案件受理费79656.5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19)川1521执2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注册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19年10月23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