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民终2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社区**大道东段152号2幢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8元,减半收取为12529元,由上诉人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