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玺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叙府路中段农贸公司门口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981241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司副主任。 被执行人:***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酒都路中段59号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742512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区白沙组团地中海蓝湾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960403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振兴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1441863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宜宾川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1502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请求:1.三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53.59万元及欠付的利息839.8万元,共计2193万元;2.三被执行人支付利息以1353.5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2976元;4.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股权等财产状况,在经营地进行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