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沭阳县华冲中学与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沭阳县华冲中学与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3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沭民初字第04171号
原告沭阳县华冲中学,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华冲街。
法定代表人孙玉丁,校长。
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上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路广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龙,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华冲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兵
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
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纪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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