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沭执字第4809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广松,经理。
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1号。
被执行人沭阳县和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汤 正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