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沭阳县和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沭执字第4809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广松,经理。
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1号。
被执行人沭阳县和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汤 正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