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沭阳县地方海事处与冷立春、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沭阳县地方海事处与冷立春、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4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立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县地方海事处,住所地沭阳县南淮河头。
法定代表人韦宇,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路广松,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冷立春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地方海事处、原审被告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冷立春。
审 判 长  庄云扉
代理审判员  葛 娜
代理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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