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玉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厚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处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冯珉,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吉2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立即支付工程款16792312.15元及利息、质保金1699595.85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举证通知书、确定执行人员通知书。2021年8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不动产、银行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22242600100000149621000156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吉24执24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22242600100000149621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809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由于上述款项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吉24执异118号执行裁定,撤消了本院(2021)吉24执244号之一执行裁定,2021年11月5日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复议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此款项暂时无法执行。
2021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向本院缴纳3000000.00元人民币,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21)吉24执244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珉限制高消费,限制期限为无限期。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关卫东执行员池哲龙执行员宋士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庆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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