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执恢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7日主动履行了3000000元;2022年4月8日本院依据(2021)吉24执2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22242600100000149621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65324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174749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0575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吉2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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